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李祯媛 通讯员 王家凯
近日,湘潭警方对当地3位私家车主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,只因他们将车辆停在“不该停的地方”。
今年7月20日早上6时,家住湘潭市翰林居的李奶奶一觉睡醒傻了眼,家里起火了!屋子里烟雾弥漫、气味呛鼻。她马上拨打119电话报警。湘潭经开区吉利路消防救援站赶赴现场。进入小区时,3辆私家车违规停放在消防车通道上,严重阻碍了消防车通行。
面对这一紧急情况,消防救援人员不得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,强行通过被占用的通道。
得知李奶奶被困火场,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开展搜救工作。在水枪掩护下,在房间内发现李奶奶,并为她戴上呼吸面罩合力抬出火场。火灾扑灭后,整套房子墙面被熏黑,客厅所有物件付之一炬。
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随后对火灾救援中违规占用、堵塞消防车通道,阻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。3名车主承认了自身的违法行为,随后消防部门将案件移交当地派出所办理。
8月21日,派出所经过调查取证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依法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3人予以拘留1日的行政处罚。次日,3人写下检讨书,深刻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,表示以后绝不再犯。
湖南消防呼吁,火灾猛于虎,消防队灭火救援争分夺秒,消防车通道是消防救援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生命通道,请市民切勿堵塞消防通道。
■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28条: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60条:有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,对单位责令改正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,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强制执行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0条第一款第三项: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、警车等车辆通行的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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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